发布时间:2025-07-05 13:32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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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導航:- 地役權是什麽意思? 怎麽理解~ 舉個例子理解下地役權?
- 什麽是地役權地役權是什麽意思
- 地役權是什麽意思
- 地役權是什麽意思呢
- 地役權是什麽意思
Q1:地役權是什麽意思? 怎麽理解~ 舉個例子理解下地役權?
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.地役權的發生須有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存在,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稱為供役地,而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.
用益物權的一種.指因通行、取水、排水等需要,通過簽訂合同,利用他人的不動產,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.如甲工廠原有東門可以出入,後想開西門,借用乙工廠的道路通行.甲工廠與乙工廠約定,甲工廠向乙工廠適當支付使用費,乙工廠允許甲工廠的人員通行.這時甲工廠即取得了“地役權”.
物權法規定: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,利用他人的不動產,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.而設立地役權,當事人是應當采取書麵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.
1、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係中,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;
2、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,因而是一種從物權,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;
3、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,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.
Q2:什麽是地役權地役權是什麽意思
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的不動產,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。地役權自地役合同生效時設立,當事人要求登記的,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,未經登記的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【法律依據】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七十二條
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,利用他人的不動產,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。
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,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。
第三百七十四條
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。當事人要求登記的,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;未經登記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第三百七十五條
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,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,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。
Q3:地役權是什麽意思
地役權,是指在他人的不動產之上按照合同約定,設立他人的不動產,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的用益物權。在地役權法律關係中,為自己不動產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地役權人,也叫需役地人,將自己的不動產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一方當事人稱為供役地人。因使用他人不動產而獲得便利的不動產為需役地,為他人不動產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動產為供役地,即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,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
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,利用他人的不動產,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。
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,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。
第三百七十三條設立地役權,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麵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。
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:
(一)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;
(二)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;
(三)利用目的和方法;
(四)地役權期限;
(五)費用及其支付方式;
(六)解決爭議的方法。
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。當事人要求登記的,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;未經登記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,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,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。
Q4:地役權是什麽意思呢
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,利用他人的不動產,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的權利。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,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。我國《物權法》規定,設立地役權,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麵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。當事人要求登記的,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;未經登記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,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,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。物權法規定: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,利用他人的不動產,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。而設立地役權,當事人是應當采取書麵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。1、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係中,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;2、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,因而是一種從物權,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;3、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,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。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第一百五十六條【地役權】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,利用他人的不動產,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。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,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。
Q5:地役權是什麽意思
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,利用他人的不動產,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。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,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。我國《民法典》物權編規定,設立地役權,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麵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。當事人要求登記的,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;未經登記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,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,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。
法律分析: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,利用他人的不動產,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。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,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。我國《民法典》物權編規定,設立地役權,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麵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。當事人要求登記的,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;未經登記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,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,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。
(一)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之上的物權;
(二)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的不動產便利之用的權利;
(三)地役權具有從屬性;1.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;2.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其他權利的標的;3.地役權隨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消滅而消滅;
(四)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;1.分生上的不可分性;2.消滅上的不可分性;3.享有與負擔上的不可分性。
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第一百五十六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,利用他人的不動產,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。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,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。第一百五十七條設立地役權,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麵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。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:(一)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;(二)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;(三)利用目的和方法;(四)利用期限;(五)費用及其支付方式;(六)解決爭議的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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